唯物辯證法認為,任何事物都不是絕對的、一成不變的,而是相對的、不斷運動變化的。這種相對性是由事物存在環境條件的相對變化和事物自身矛盾的相對運動所決定的。國家秘密作為事物的一種形態,同樣具有事物矛盾運動相對性的基本特征。國家秘密的相對性主要是指:國家秘密在存在的時間上、空間上都是相對的、有條件的。
一是國家秘密事項的存在時間是相對的。國家秘密在時間上的相對性表現在它的保密期限是相對的。任何國家秘密都不是永恒的,都是一定保密期限內的秘密,它的本質特征必然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著變化,一旦這種變化使國家秘密的本質特征發生質的變化,即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程度發生變化,就會引起國家秘密密級改變或秘密屬性的消失。也就是說,一個具體的秘密事項只是一定時期的秘密,在這個時期屬于國家秘密,在另一時期則可能不是國家秘密;在這一時期是絕密級國家秘密,在另一個時期則可能變化為機密級或秘密級國家秘密。《保密法》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解密條件。
二是國家秘密事項的存在空間是相對的。國家秘密在空間上的相對性表現在它的知悉范圍是相對的。國家秘密不是虛無的,而是具有保密價值的,這種保密價值更多地體現為安全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國家秘密的保密價值只有在人的作用下才能實現。因此,任何國家秘密都不可能對任何人員都保密,它總是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并且國家秘密知悉范圍是隨著其價值實現方式變化的需要也在發生不斷變化。比如,一項國家秘密技術在研制期間只為極個別研究人員掌握,但隨著成果鑒定、試驗、推廣、應用的逐步展開,其知悉的范圍也就越來越大。總之,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的相對性是由國家秘密保密價值實現的需要決定的。《保密法》規定,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單位,由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三是國家秘密的范圍是相對性的。國家秘密的本質特征告訴我們,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項。雖然國家安全和利益對一個國家來說是一個永恒的主題,但是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內容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這種變化,取決于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國際利益競爭格局、國家生存和發展環境、社會矛盾運動發展狀況等多種因素的發展變化。在不同時期、不同歷史條件下,由于人們對國家安全和利益內容認識程度的不同、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實現目標及實施戰略的不同、以及國家安全和利益所受到威脅的不同,因此,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內容和側重點就會有所不同。正是由于這種變化,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項的范圍以及關系程度,在不同時期和不同條件下,都會發生相應的變化,需要及時加以調整。也就是說,某類事項在這一時期屬于國家秘密范圍,在另一時期就可能會被排除出國家秘密范圍;在這一時期屬于絕密級范圍,在另一時期可能屬于機密級或秘密級范圍。《保密法》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者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規定。
四是國家秘密事項的存在方式是相對性的。國家秘密的存在方式分為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形存在和看不見摸不著的無形存在。有形存在一般指國家秘密是以載體的形式存在,無形存在則特指為人的大腦所攝取的國家秘密信息。國家秘密事項的產生和運行的過程,一般為從無形到有形再到無形的循序往復。從最初的無形到有形的形成過程,再到從有形到無形的知悉和實施過程,國家秘密的存在空間或者知悉范圍都會發生一定的變化,這種變化一旦到了密與非密或者不同秘密等級劃分的臨界點,國家秘密的秘密屬性或者密級就會發生質的改變。《保密法》規定,機關、單位對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應當作出國家秘密標志。涉及國家秘密的電子文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國家秘密標志。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國家秘密標志。
五是國家秘密的相對性決定了定密工作的動態性。國家秘密的相對性使得保守國家秘密的過程具有復雜性,要求定密工作必須適應國家秘密相對性客觀變化的需要,經常研究分析可能導致國家秘密的秘密特性發生變化的各種因素,根據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程度的變化,有針對性地及時對國家秘密及其密級范圍做出相應的調整,及時變更密級或者解密,實現定密工作動態化和國家秘密管理動態化。《保密法》規定,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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